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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全面支持农民合作社创新发展

发布时间:2016-08-28 09:09:00

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蓬勃发展,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到166.9万家,实有入社农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2.7%。

一、关于明确监管执法主体

关于完善合作社登记管理。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机关。为了促进合作社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对合作社的市场准入规定了较为宽松的条件,未对合作社实行如其他市场主体同样严格的监管制度。你们反映的部分合作社由于监管缺失,造成内部运行不够规范、部分“空壳社”套取政府部门扶持资金等问题确实存在,我部与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都高度重视。2013年,两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建立合作社年报制度的要求。2014年,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九部门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提出了规范合作社管理的具体措施。你们提出的“增加专合组织登记验资、年检、注销规定”建议,2014年3月实施商事制度改革以来,注册资本登记由实缴登记改为认缴登记,已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同时取消了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改为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工商总局专门下发暂行办法,全面建立了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制度,自2014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在加强宣传的同时,工商总局加大工作督查和公示信息抽查力度,指导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不断提高合作社年报、年报公示以及公示信息的及时率和准确率,并将未及时年报或公示相关信息、公示信息虚假的合作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今年,我部还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地方农业部门配合工商部门督促合作社按时报送年度报告。通过严格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将合作社纳入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提高了社会公众对合作社市场主体地位的认同。

关于部门职责分工与形成合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按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2013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明确由农业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林业局、银监会、全国供销总社共同组成,负责合作社重大政策调研、研究提出政策建议、协调落实扶持政策、制定国家示范社评定监测管理办法等。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创新了推进农民合作社工作机制,更好地形成了支持发展合作社的部门合力。

二、关于推行运作模式和加快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关于推行运作模式。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各种类型合作社,引导农民合作社拓宽服务领域。近年来,我部和一些地方按照中央要求,积极鼓励农民合作社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合作社桥梁纽带的作用,探索合作社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的合作模式,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形成了较为合理的分工和较为完整的产业链条。一些龙头企业积极参与领办创办合作社,建立仓储物流配送中心,为合作社提供质量体系建设、技术培训、市场开拓、资金支持等服务,带动发展了一批经营实力强、服务水平高的合作社。据调查,全国与龙头企业对接的合作社达到20多万家。我部还鼓励合作社开展更高层次的联合与合作。部分合作社在自愿互利基础上采取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利益等方式,组建合作社联合社,进一步提高了农业组织化程度。目前全国各类联合社达到7200多家,涵盖合作社9.4万多个,带动农户达560多万户。

关于加快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中央高度重视引导和促进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2014年,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九部门共同下发了《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明确了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总体思路、目标原则、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要求合作社健全财务管理、民主决策、成员监督等一系列制度,保障成员的主人翁地位和权益,增强向心力凝聚力。我部把示范社创建作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抓手,会同全国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评定了7000家国家示范社,今年还将再评定1000家左右国家示范社。各地也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示范社创建活动,目前各级示范社达13.5万家。

四、关于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关于项目支持。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近年来,我部积极配合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推动涉农项目与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广泛对接,把运行规范的合作社尤其是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和国家“三农”建设项目的重要承担主体。开展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创新和合作社贷款担保保费补助试点,扩大农民合作社承担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农技推广、农村土地整理、农产品加工等项目规模。合作社已经成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重要的实施主体,在我部参与管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合作社承担项目已达到83个,中央投资1.66亿元,分别占当年项目总数和中央投资总额的22%和24%。

关于资金支持。一是信贷支持。财政部会同农业部、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拟用3年时间建立健全政策性强、专注现代农业发展、覆盖全国的农业信贷体系。目前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正陆续设立,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已于今年5月正式注册成立。二是内部信用合作试点。经国务院同意,2015年在山东省开展了合作社信用合作试点。同时,在安徽金寨、河北玉田、湖南沅陵3个农村改革试验区实施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试验,目前试点工作正有序推进。

关于科技支持。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对农业的带动作用。今年国办下发《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明确支持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协办专业合作社等。我部会同财政部自2007年起建设了50个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累计投入专项资金66亿元。部分省份创新方式,积极引导科技人员为合作社提供技术支撑或加入合作社。福建省组织1000名科技人员和业务骨干与1000家合作社建立挂钩联系制度,重庆市鼓励在合作社设立农业科技专家大院,为合作社提供培训,引进先进技术,开发新产品和新品种。在全国还涌现了一批科技人员领办参办合作社的先进典型。

关于基础性投入。中央高度重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连续多个中央1号文件对此提出明确要求。国家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尤其是落后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今年专门下发《关于支持贫困地区农林水利基础设施推进脱贫攻坚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6〕537号),明确提出要大幅增加对贫困地区农林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央财政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门用于合作社发展,支持各地灵活运用贷款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大力扶持合作社,增强了合作社市场竞争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

关于开展培训。人才是合作社发展的关键。我部和有关部门重点围绕合作社辅导员、合作社带头人、经营管理人员、种养能手素质提升,组织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培训。2014年我部联合财政部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重点培训农民合作社骨干、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等,提高生产经营能力和专业技能。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职业农民培训经费11亿元,在全国4个整省、21个整市、500个示范县以及1500个农业县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两年来,中央财政累计投入资金22亿元,带动地方投入10亿多元,培育包括合作社骨干人才在内超过200万名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示范培训也向合作社骨干倾斜,近两年每年安排50期合作社主题培训班,每年培训近5000人。

五、关于引导合作社绿色发展

坚持绿色发展理念,走生态发展道路是合作社在当前农业资源环境约束趋紧条件下的必然选择。2015年,我部下发了《关于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农科教发〔2015〕1号),提出“一控两减三基本”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总体思路,为合作社发展绿色环保生态生产提供了基本指引。农业部等九部门《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合作社应诚信经营,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清洁化生产,推广节地、节水、节肥等技术措施,控制化肥、农药的使用量,开展种养殖废弃物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在国家示范社评定中,将产品(服务)质量安全作为评定重要标准,引导合作社推进标准化生产,发展循环生态农业。目前已有4万多家合作社通过了绿色、有机等农产品质量认证。一些地方也进行了有益探索,青海建立了近1000家生态畜牧合作社,着力发展生态畜牧业,创新了草原生态保护的新机制;湖南部分合作社开展了多种土壤重金属降解的实践,优化了生态环境。

  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蓬勃发展,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到166.9万家。一方面,合作社通过土地流转,直接扩大了经营规模;另一方面,合作社通过为成员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也促进了农业规模经营。目前,全国21.8%的流转耕地流向了合作社,20.7%的合作社从事粮食生产,已经成为粮食规模生产的主力军。

一、关于设立财政专项扶持基金

中央财政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门用于合作社发展,采取“中央指导、地方落实”的管理方式,将审批权下放给地方,支持各地灵活运用贷款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大力扶持粮食等合作社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获得认证、品牌培育和市场营销,以及对成员开展专业技术、管理培训和提供信息服务等,增强了合作社市场竞争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初步形成了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新机制。鉴此,财政部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和地方资金配套,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关于严格控制新设专项的要求,认为不宜新设专项资金,如确需给予支持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从现有财政支持资金中统筹安排。 

二、关于完善政府服务体系

关于在粮食主产区全面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工作。2014年中办、国办《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文)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作出系统部署,明确了目标期限、政策原则、任务责任。为落实中央要求,我部积极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截至2016年3月底,全国2434个县、2.6万个乡镇、43.8万个村开展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中央安排部署,2016年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在前两年12个整省试点的基础上,今年再选择黑龙江等10个省份整省推进,目前整省试点省份已达22个。今年4月,我部还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测绘局等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确保试点工作抓紧抓实。

关于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信息网络。中办发〔2014〕61号文对流转市场运行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土地流转监测制度等相关内容都提出了明确要求。今年6月,我部还专门下发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各地积极贯彻中央要求,深入开展土地流转规范化管理服务活动,建立土地流转信息服务和管理网络,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纠纷调处等服务,提高土地流转合同签订率。全国已有1324个县(市)、17268个乡镇建立了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流转合同签订率达72.6%,比2014年上升近6个百分点。

关于积极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央高度重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着力加大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扶持力度。2013年、2014年中央1号文件都对此作出明确要求。2015年,我部在9个粮食主产省的24个县(市、区)组织开展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针对公益性较强、覆盖面广、农民亟需、收益相对较低的农业生产性服务关键领域和关键环节,引入市场机制,开展试点试验,对培育专业服务组织、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财政部设立了专项资金,在全国开展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2016年继续安排12亿元,支持各类农业服务组织开展包括对合作社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在内的社会化服务。目前,已有17个省份开展了试点。

三、关于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完善金融政策、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是加强和改善对合作社金融支持和服务的重要手段。在金融政策上,中央财政实施了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奖补政策,激发了金融机构支持合作社、支持“三农”的内生动力。部分地方也对合作社贷款提供了财政性担保贴息和风险补偿,为合作社提供了有力支持。在金融服务体系上,财政部会同我部等专门下发了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拟用3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政策性强、专注现代农业发展、覆盖全国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目前,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正陆续成立,省级担保体系逐步建立健全。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农业信贷联盟有限责任公司由财政部会同我部、银监会筹建,已于今年5月成立。2014年以来,我部还在部分省份开展了合作社贷款担保保费补助试点,对合作社贷款担保给予保费补贴,有效撬动了金融资本。在开拓融资渠道上,经国务院同意,2015年在山东省开展了合作社信用合作试点。同时,在安徽金寨、河北玉田、湖南沅陵3个农村改革试验区实施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试验,目前试点工作正有序推进。

四、关于加大项目倾斜力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近年来,我部积极配合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推动涉农项目与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广泛对接,把运行规范的合作社尤其是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和国家“三农”建设项目的重要承担主体。开展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创新和合作社贷款担保保费补助试点,扩大农民合作社承担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农技推广、农村土地整理、农产品加工等项目规模。支持合作社实施造林、森林抚育和种植业贷款项目。开展农田水利设施、农业综合开发建设形成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机制试点。合作社已经成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重要的实施主体,在我部参与管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合作社承担项目已达到83个,中央投资1.66亿元,分别占当年项目总数和中央投资总额的22%和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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